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5民初1609号
原告:端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丁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樊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端某与被告丁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端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端某负担。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