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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5民初1609号

端某与丁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端某;丁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5民初1609号

原告:端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丁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樊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端某与被告丁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端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端某负担。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