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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723财保13号

李朝安与木合塔尔别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朝安;木合塔尔别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723财保13号

申请人:李朝安,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系温泉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黄超,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系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办主任。

被

申请人:木合塔尔别克,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有真储蓄银行快递员,住温泉县。申请人李朝安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温泉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拆迁款141442元,并已提供141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木合塔尔别克在温泉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拆迁款141442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27.21元,由申请人李朝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克巴依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乾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