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恢1207号
申请执行人:姜庆翔,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姜庆翔申请执行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庆翔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4执恢1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