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81民初963号
原告:丁长发,男,1939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李飞,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高娜,女,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告丁长发与被告李飞、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丁长发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长发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长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丁长发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