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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民终502号

上诉人唐金秀与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昊丰工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金秀;阳江市阳东区昊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7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秀,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沛,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昊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永兴一路。

法定代表人:林进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珊,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诗田,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金秀与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昊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丰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金秀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170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昊丰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09300元给唐金秀。2、由昊丰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唐金秀1974年生,在2044年时70周岁,2017年第一次安装伤残辅助器具,每4年更换一次,计算至2044年7.75次,故应该按八次安装伤残辅助器具计算。

二、有关唐金秀工资问题,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的规定,企业工资支付台帐至少保存2年,昊丰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时应该提供唐金秀的工资给法院。昊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第一页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这是工伤事故发生之后,昊丰公司以为可以通过事后购买社保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与唐金秀签署的虚假合同,也从来没有实际履行过。再说工伤发生时间是2017年2月26年,计算其平均工资的时间应该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6日,即使不按唐金秀主张的5650元/月,也应该按照阳江地区2016年度工人平均工资4790元/月来计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昊丰公司应支付的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700元(18月×5650元/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00元(10月×5650元/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2500元(50月×5650元/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11300元(2月×5650元/月);5、伙食补助费6000元(60天×100元/天);6、住院期间护理费11300元(2月×5650元/月);7、原告营养费10000元;8、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假肢辅助器具费23500元/次、住院期间交通食宿费3850元/次、护理费2200元/次、来回车费)240000元(8次×30000元/次)。昊丰公司答辩称:1、唐金秀请求昊丰公司按照8次支付康复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昊丰公司按照6次支付康复治疗费用给唐金秀也是错误的。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一次性支付康复治疗费用至劳动者年满70周岁。2、昊丰公司和唐金秀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唐金秀的月工资是3000元每月,因此计算唐金秀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按照3000元每月计算。唐金秀请求改判昊丰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093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昊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170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改判昊丰公司支付唐金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住院伙食费4130元,护理费7670元,工伤康复治疗费25960元,共计9176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唐金秀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唐金秀并没有与昊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唐金秀至今仍在昊丰公司工作,一审判决昊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唐金秀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唐金秀在工伤治疗终结后,于2017年7月回到昊丰公司工作至今,唐金秀并没有解除与昊丰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庭审时昊丰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和照片中均有反映。其次,昊丰公司在2017年3月1日起至今一直为唐金秀购买社保,这也能证明昊丰公司与唐金秀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关系。

二、昊丰公司已支付了唐金秀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判决昊丰公司支付唐金秀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是错误的。唐金秀并没有与昊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唐金秀在其治疗终结出院后再次回到昊丰公司工作至今,且昊丰公司从唐金秀发生事故之日起至今从未间断地按照双方原约定的3000元/月发放工资给唐金秀并为其购买了社保,昊丰公司早已支付完毕唐金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审判决昊丰公司支付唐金秀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昊丰公司支付唐金秀工伤康复治疗费用16656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因本案是工伤待遇纠纷,唐金秀的赔偿标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来计算,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一次性支付康复治疗费用,一审判决昊丰公司一次性支付唐金秀工伤康复治疗费用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额赔偿转化为不当利益。2、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前臂肌电假肢的支付标准为11000元一只。且该支付标准说明:“本标准参考广东省假肢矫形器行业服务项目市场价格,及全国主要省、市工伤辅助器具目录而制定。”唐金秀在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安装的假肢费用高达25300元,该数额竟是《广东省康复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的11000元的2.5倍,费用明显超过市场正常价格。一审判决按照唐金秀提供的《阳江市工伤保险康复器具装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中的附件一《阳江市因工伤残职工装配康复器具价格上限表》确认唐金秀的康复治疗费用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该份《协议》是政府部门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的内部采购性协议,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对甲乙双方外的第三方没有约束力。3、一审判决昊丰公司支付唐金秀在扣除安装义肢的25300元后的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和交通费用没有计算标准和依据。其中关于护理费部分更是不合理,护理费是指伤者治疗期间或治疗终结后生活不能自理产生的费用,而唐金秀在安装义肢前早已康复出院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其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因此在安装义肢期间根本不存在需人陪护的情况。4、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实际费用是25960元,因此只能支持唐金秀首次安装假肢的损失,一审判决昊丰公司支付唐金秀康复治疗费用16656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唐金秀答辩称:二审法院应支持唐金秀的上诉请求,驳回昊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昊丰公司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唐金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决昊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700元(18个月×5650元/月);

二、判决昊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500元(10个月×5650元/月);

三、判决昊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2500元(50个月×5650元/月);

四、判决昊丰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300元(2月×5650元/月);

五、判决昊丰公司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0元(60天×100元/天);

六、判决昊丰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1300元(2月×5650元/月);

七、判决昊丰公司支付营养费10000元;

八、请求判决昊丰公司支付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假肢辅助器具23500元/次、住院期间交通食宿费3850元/次、护理费2200元/次、来回车费)240000元(8次×30000元/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金秀2015年2月入职昊丰公司,在砂房内工作。昊丰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在唐金秀入职后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但第一份合同已遗失。昊丰公司提供的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唐金秀的工作岗位为普通员工,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其中试用期内月工资为2000元。昊丰公司在合同的甲方处盖章确认,唐金秀在合同的乙方处签名确认。庭审中,唐金秀主张昊丰公司在其入职后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其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才与其签订了上述劳动合同,并主张其在工伤发生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650元,但唐金秀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昊丰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开始为唐金秀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唐金秀在昊丰公司抛光车间用手动抛光机开利口时,被抛光机转轴打断左手前臂。唐金秀受伤后即被送往阳江江**医院治疗,后转到阳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4月26日,共59天。唐金秀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左前臂完全离断伤;2、中度贫血。医院处理意见为:1、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人壹名;2、定期门诊复查,建议患者安装义肢,在医师指导下加强患肢主动功能锻炼,伤后3个月内避免患肢剧烈活动;3、如有不适,请立即就诊。唐金秀受伤后,昊丰公司为唐金秀支付了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昊丰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7年5月9日受理,2017年7月3日作出东人社工认字[2017]3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金秀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7年7月27日,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阳劳鉴初字2017年152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唐金秀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五级,确认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为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2017年12月29日,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阳劳鉴康字2017年61号工伤康复治疗确认结论,确认唐金秀需要配置工伤康复治疗辅助器具,同意其2017年11月10日安装左前臂义肢的申请。唐金秀于2017年11月10日到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安装国产普及型前臂义肢,品名:前臂肌电手,型号:BEJD025,价格25300元。根据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该义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更换周期为4年,在该公司装配训练需11天。期间住宿费60元/天,需陪护1人。唐金秀为此支付了前臂肌电手费用25300元,义肢装配费660元,合计25960元。原告及一名陪护人员前往广州安装义肢,共产生交通费370元。根据广东省民政厅2006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认定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批复》,认定该公司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取得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颁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牌(标牌编号028)。2015年1月1日,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阳江市工伤保险康复器具装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确定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为阳江市工伤保险康复器具定点装配机构。该协议所附《阳江市因工伤残职工装配康复器具价格上限表》中载明中前臂肌电手的价格为25300元/套[备注:前臂截肢(含腕断离),送美观手]。另查明,2017年9月6日,唐金秀通过EMS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昊丰公司,以受工伤为由,通知昊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昊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该通知。昊丰公司庭审中主张其在唐金秀住院治疗期间仍每月按时发放3000元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昊丰公司称唐金秀出院后继续在昊丰公司工作,并提供了视频录像及社保缴费记录为证,唐金秀对昊丰公司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2018年3月6日,唐金秀向阳江市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2018年3月12日作出东劳人仲案终字[2018]03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5天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47965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5天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辅助器具更换费用88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8年7月2日,唐金秀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唐金秀在昊丰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依法认定为工伤,昊丰公司在唐金秀受伤前未为唐金秀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昊丰公司应支付唐金秀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对于唐金秀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存在争议,昊丰公司主张唐金秀的月工资为300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为证,而唐金秀对于其月工资5650元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应以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唐金秀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唐金秀于2017年9月6日向昊丰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昊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该通知,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于2017年9月7日已解除劳动关系。唐金秀经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技术诊断,到该公司安装国产普及型前臂义肢(品名:前臂肌电手,型号:BEJD025),价格为人民币25300元,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该义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更换周期为4年,在该公司装配训练需11天。期间住宿费60元/天,需陪护1人。唐金秀经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工伤康复治疗辅助器具,并同意其安装左前臂义肢的申请。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的规定,唐金秀请求昊丰公司支付辅助器具费及更换费用,应予支持。唐金秀为安装义肢,支付了前臂肌电手费用25300元,既有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证明及发票为证,也未超过《阳江市因工伤残职工装配康复器具价格上限表》载明的中前臂肌电手的价格,一审法院对该价格予以确认。唐金秀在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装配训练需11天,期间住宿费60元/天,留陪护1人,因此,唐金秀每次安装义肢还产生住宿费660元、护理费1430元(130元/天×11天)。此外,根据唐金秀提供的车票,唐金秀因安装义肢还产生交通费370元。上述费用合计27760元(25300元+660元+1430元+370元),属于唐金秀产生的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计至唐金秀70周岁时止,需安装及更换辅助器具共6次(每四年更换一次),因此,原告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一共为166560元(27760/次×6次)。唐金秀的伤情经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五级,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昊丰公司应支付唐金秀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3000元/月×18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3000元/月×10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3000元/月×50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3000元/月×2个月);5、住院伙食补助费4130元(100元/天×59天×70%,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6、护理费7670元(130元/天×59天);7、工伤康复治疗费166560元。唐金秀请求昊丰公司支付营养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合计418360元,故昊丰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18360元给唐金秀。昊丰公司主张其在原告受伤后仍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给唐金秀,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昊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418360元给唐金秀;

二、驳回唐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昊丰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唐金秀和昊丰公司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唐金秀是否已解除与昊丰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唐金秀的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应如何计算;

三、唐金秀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如何认定。关于唐金秀是否已解除与昊丰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级伤残职工可以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唐金秀已书面通知昊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到达昊丰公司时劳动关系即已解除。昊丰公司主张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唐金秀的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上述法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唐金秀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唐金秀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唐金秀请求昊丰公司按30000元/次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其8次安装辅助器具费用240000元,昊丰公司抗辩认为唐金秀主张的辅助器具费用23500元/次超过规定标准,且请求一次性支付8次的费用没有依据。对于工伤职工是否可以一次性主张多次安装辅助器具费用以及一次性支付多次辅助器具费用应如何计算,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昊丰公司没有为唐金秀缴纳工伤保险费,唐金秀在工伤后已通知昊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唐金秀需安装辅助器具,唐金秀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应予支持。唐金秀1974年4月出生,70岁时为2044年4月,2017年11月第一次安装辅助器具,按4年/次计算,至2044年4月的安装次数应为8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前臂肌电假肢支付标准为11000元,加上安装辅助器具还需要支出的住宿费660元、护理费1430元、370元,昊丰公司应按13460元/次的标准向唐金秀支付8次的辅助器具更换费用107680元。一审法院按27760元/次计算6次辅助器具更换费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唐金秀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唐金秀工伤发生在2017年2月26日。昊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不能证明唐金秀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由于昊丰公司及唐金秀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唐金秀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的规定,应按2016年阳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90元/月确定唐金秀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唐金秀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其平均工资4790元/月的标准计算。唐金秀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被依法评定为五级,停工留薪期2个月,昊丰公司没有为唐金秀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昊丰公司还应支付唐金秀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220元(4790元/月×18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900元(4790元/月×10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9500元(4790元/月×50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9580元(4790元/月×2个月);5、住院伙食补助费4130元(100元/天×59天×70%);6、护理费7670元(130元/天×59天)。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加上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107680元,合共502680元。综上所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江市阳东区昊丰工贸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唐金秀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02680元;

二、驳回唐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阳江市阳东区昊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德印

审 判 员 李 桥

审 判 员 黄光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玲

书 记 员 陈秋瑜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