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2民特145号
申请人:林烁新,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至29日期间,发布拍卖“通成702”轮的第一次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申请人林烁新因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拖欠其在“通成702”轮上工作期间的工资,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登记债权255566.30元。申请人提供了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劳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通成702”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确认债权范围为: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律师费。上述债权是与“通成702”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且申请人也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林烁新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林烁新交纳。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春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文志
书 记 员 蒲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