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239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赵五生(曾用名赵达清),男,1965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五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湘0528财保265号民事裁定书查询被申请人赵五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被申请人赵五生名下无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239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