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22民初562号
原告:王芳,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
被告: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苏支行。
负责人:马文萍 地址: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希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927642148B
被告:何成忠,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 原告王芳诉被告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苏支行、何成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王芳于2019年6月14日以起诉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匡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道尔吉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