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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民初672号

文明进与文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明进;文小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4民初672号

原告:文明进,男,汉族,1960年12月4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文小宁,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文明进与被告文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6月14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文明进承担。

审 判 长  李寒梅

人民陪审员  万耀文

人民陪审员  梅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万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