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4民初672号
原告:文明进,男,汉族,1960年12月4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文小宁,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文明进与被告文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6月14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文明进承担。
审 判 长 李寒梅
人民陪审员 万耀文
人民陪审员 梅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万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