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1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金锋,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国太,男,汉族。胡金锋诉侯国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侯国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胡金锋借款50000元;
二、被告侯国太应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胡金锋从2017年1月5日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侯国太负担。因被告侯国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金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2.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3月28日、4月29日、5月15日、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国太所有的豫A×××**上海帕萨特牌汽车壹辆,本案无处置权限,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于2019年4月9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国太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南侧4层东户房产一处(权证号:04××**),本案无处置权限;于2019年4月26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0日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于2019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赵沟村侯家窝46号附1号进行调查,经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周围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5.于2019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27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以短信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反馈对本院拟终本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侯国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金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