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453号
原告:朱友芬,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本华,宜城市鄢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樊爱国,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朱友芬与被告樊爱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朱友芬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友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友芬负担。
审判员 秦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