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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1453号

朱友芬与樊爱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友芬;樊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453号

原告:朱友芬,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本华,宜城市鄢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樊爱国,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朱友芬与被告樊爱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朱友芬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友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友芬负担。

审判员  秦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