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龙羽扬,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溁湾镇**。
法定代表人:唐建化。
被执行人:唐建化,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龙羽扬与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唐建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龙羽扬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104执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