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7354号 起诉人:白锦如,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锦如与潘树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白锦如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车位费等共计137万元,或判决被告将XXXXXX号商住楼××元房产过户于婚生子白永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结婚,婚后1999年4月9日生育一子白永亮,于2009年6月6日生育一女白翎钰。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3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2018年2月被告提出希望原告出资为孩子白永亮购买房产,以备将来孩子结婚使用,并承诺该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原告同意了该建议,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多次向被告的银行卡转账达153万元。被告用该笔款项购买了友爱街林带东侧碧桂园天誉名邸27号商住楼××元房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该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被告却明确表示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婚生子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将房产登记在婚生子白永亮名下,或返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购房款。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涉案系不动产碧桂园天誉名邸房屋位于银川市××区林带东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起诉人白锦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根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