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百崎乡五一工业区恒德信橡塑工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92585138。
法定代表人:郭汉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彬,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群,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莹莹,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群、徐莹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欲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74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萍
书 记 员 李心诗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