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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1674号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军;庞长惠;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松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庞长惠,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周某,男,200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军、庞长惠、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002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