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827号罪犯黄柏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柏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4440元。交付执行。2014年11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柏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四次。该犯无违规扣分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柏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柏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王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