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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执恢122号

姚雪梅、郝红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雪梅;郝红立;范朝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姚雪梅,女,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郝红立,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范朝宇,女,生于1963年10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雪梅与被执行人郝红立、范朝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系统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无存款,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在房管部门无房产,我院依法将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潘清富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