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娜,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邱建雄,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姜丽娜与被执行人邱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姜丽娜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邱建雄,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予履行。2019年4月1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30日,又向保险公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邱建雄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姜丽娜,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6.48万元及利息,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建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玉林
审判员 彭逸舟
审判员 曹勤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培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进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