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6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
法定代表人:段莫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胜平,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执行人:左群(何胜平之妻),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6000元,并按年利率9.972%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于2019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分期履行,从2019年7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不少于30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二、付款方式: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每月月底之前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对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五、本案执行费788元被执行人左群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左群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了执行费788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胜平、左群的达成的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终结执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6执4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勋
审 判 员 刘文胜
审 判 员 黄方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晨
书 记 员 朱跃红 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