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鲁清海,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齐新爽,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鲁清海与被执行人齐新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豫1329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齐新爽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清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年息6%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齐新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状况等进行查控,经查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30元,现已划拨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鲁清海,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鲁清海对本院执行不持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凭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鲁清海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9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义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