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2民初2069号
原告:龙天寿,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城莉,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玑幻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东一街24号1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洋。
被告:陈龄可,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龙天寿与被告成都天玑幻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龄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陈龄可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鲲
人民陪审员 欧 兰
人民陪审员 苏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栗秋杰
书 记 员 李松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