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6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满,男,1996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廖金雄,河源市源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满及其辩护人廖金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明满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603xxx)搭载林某沿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与中山大道交汇处时,与沿建设大道由东往西方向左转弯进入中山大道由黄某驾驶的粤P×××××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明满、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陈明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不予收拘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林某、何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明满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明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过失犯罪;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其中一名伤者(林某)的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明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日0时14分许,被告人陈明满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603xxx)搭载林某沿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与中山大道交汇处时,与沿建设大道由东往西方向左转弯进入中山大道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粤P×××××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陈明满、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明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明满于2019年1月18日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家属部分赔偿金25000元,于2019年3月14日取得伤者林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不予收拘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收据、谅解书等;证人林某、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明满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满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明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明满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其中一名伤者(林某)的谅解、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陈明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明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邝 莉
审 判 员 赖云婷
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