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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行初37号

王铁梁与太康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王铁梁;太康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1行初37号原告王铁梁,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贾国峥,男,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与一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117240059126153。法定代表人程慎重,男,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王乘,男,太康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梁诉被告太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铁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铁梁负担。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于桂霞

审判员  陈新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