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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688号

梁高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梁高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88号罪犯梁高雄,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湖南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高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梁高雄的部分上诉,维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中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该判决中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高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2010年2月1日、2012年7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高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高雄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高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9日止)。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