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张慎重,双峰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育华,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与被执行人周育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了(2018)湘1321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育华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于2019年1月10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育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周育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月14日、4月15日、5月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育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周育华名下有湘K×××**、湘K×××**、湘K×××**三辆车,2019年1月14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周育华亦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及委托代理人张慎重,对于周育华名下的湘K×××**、湘K×××**、湘K×××**三辆车,申请执行人张美英要求暂不查封。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与申请人张美英进行了约谈,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育华采取限制消费、发布失信措拖。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育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华玉
审判员 陈焕钧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