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702财保126号

贾某某与张掖市某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贾某某;张掖市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财保126号

申请人:贾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掖市某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8XXXX。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人贾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掖市某某公司在张掖市某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张掖某某事务所登记的XXXX分配补偿款X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贾某某以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某某公司在张掖市某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张掖某某务所登记的XXXX分配补偿款XXXXXX元。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 诉前保全费XXXX元,由申请人贾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