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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776号

刘方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方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76号罪犯刘方辉,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2016)湘0424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方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方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方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方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雁  宾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