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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2383号

陈多虎、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多虎;于建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02执2383号申请人陈多虎,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被执行人于建军,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多虎与被执行人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甘0702民初7813号民事调解书,(2018)甘0702民初78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于建军支付原告陈多虎借款1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2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80000元。如被告第一期不按期履行,则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多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13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建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建军限制高消费,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4.2019年3月18日,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5.2019年3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告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于建军在丽景广场商住南楼6层1-604室有不动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属于一时无法处置的财产。6.2019年5月31日,本院将于建军全部银行卡予以冻结。7.2019年5月15日本院执行人员向泰安社区调查,x广场商住x楼x层x室住户为被执行人于建军,现在房子由其母亲和孩子居住,被执行人于建军与其妻子现下落不明。8.2019年6月1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多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微信平台、张掖电视台、甘州电视台同步曝光。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1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告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