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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2325号

袁建军、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建军;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袁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炜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袁建军诉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弘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