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3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刘五群,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郑义,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五群与被执行人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五群于2019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3执68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