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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民初6311号

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冉龙权;谢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6311号

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东方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224476088。

法定代表人:白世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华勇,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806835720。

法定代表人:陈建杰,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遵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70660196。

法定代表人:陈建杰,公司总经理。

被告:冉龙权,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谢廷芬,女,1957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冉龙权、谢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