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4274号
原告:邓南汉,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住所地:浏阳市车站中路**。
负责人:陈锴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钟如凤,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南汉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钟如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邓南汉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南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南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邓南汉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泓
人民陪审员 肖先达
人民陪审员 杨 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