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2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孙金龙,男性,1988年6月3日出生,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X1361441-5。 孙金龙与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二案,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285-1号、285-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文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金龙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3965.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8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孙金龙同意,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一次付清140000元,其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金龙与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二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