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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6执942号

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6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潢川县跃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1770942846(1-1)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崇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凤,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凤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526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万 筱

审判员 邬志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