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90号罪犯田诗云,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潭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诗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折记表扬四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诗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诗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8年6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