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湘0624民初1294号
原告:梁长红,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戴红,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威,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聪,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梁长红与被告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戴红自愿偿还原告梁长红借款本金18000元,此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13000元于2020年1月1日前付清。此款由被告戴红直接支付至原告梁长红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72;
二、如被告戴红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梁长红有权对全案申请执行;
三、原告梁长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梁长红自愿承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