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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执保500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付春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付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执保500号

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被

申请人:付春龙,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请求:

一、判令被申请人付春龙偿还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3332.22元;

二、判令被申请人付春龙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应付违约金827.97元)三、判令被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付春龙承担。为防止被申请人付春龙转移财产,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春龙银行存款3406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春龙银行存款34065元。案件申请费361元,由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付 锋

人民陪审员  邓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