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2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成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慧霞,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梁成真与被执行人冯慧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慧霞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8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人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存款;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开户账号62×××_1。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27.6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6077.61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证券及各大银行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清偿6077.61元。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远平
审判员 梁柱威
审判员 陈天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雨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