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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恢1232号

张增聚、黄小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增聚;黄小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恢1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聚,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黄小清,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张增聚与黄小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黄小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向付奇劳务费20320元、案件受理费308元,共计20628元。判决生效后,黄小清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小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适当救助,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91执恢12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