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31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守靖。 被执行人姚希彬,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被执行人李进莲,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保全过程中,本院以(2016)桂0103民初9512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进莲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土地使用权。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进莲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进莲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西区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伽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茂
书 记 员 方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