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0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庄,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胡小华,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杨清庄与被执行人胡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8日发起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于2019年1月10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和向其他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小华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胡小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漫松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