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皇超学,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中福,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二道街(石油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223690934B。
法定代表人:李峰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皇超学因与被上诉人夏中福、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皇超学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皇超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