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02民初2099号
原告:上饶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75744-2。
法定代表人:姜全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明,该公司资产经营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龙,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心田,信州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伟,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上饶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上饶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愿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协商调解,并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6元、减半收取计5,203元,由原告上饶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昊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曾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