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湘0528民督217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文,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陈小兵,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拖欠的电费309.7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小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2019年拖欠的电费309.77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陈小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鸿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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