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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7188号

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与吴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吴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7188号

原告: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法定代表人:许帅,公司经理。

被告:吴健龙,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