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7188号
原告: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法定代表人:许帅,公司经理。
被告:吴健龙,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