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4027民初601号
原告:唐燕,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仙艾力·阿热拜,特克斯县信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英成华,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燕与被告英成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唐燕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燕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唐燕已预交),由原告唐燕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