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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2民初1543号

岳瑞菊与熊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瑞菊;熊正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2民初1543号

原告:岳瑞菊,女,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熊正奎,男,汉族,1957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瑞菊与被告熊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瑞菊于2019年6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正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瑞菊当庭撤回对被告熊正奎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该处分权的行使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瑞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岳瑞菊负担。

审判员  林亿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