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24号罪犯陈志军,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衡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6304.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2016年9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要 生
审 判 员 王 宜 安
审 判 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