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450号申请人南阳市名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南阳市光武路山水中央小区**楼****;法定代表人王小燕、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被执行人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div>法定代表人韩占平。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名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本院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于2019年6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2000余元银行存款,已经冻结,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02执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德献
审判员 任远征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臧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