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920号
原告:东营市捷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754988。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峰,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徐州路东河路南,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370500679211348T。
法定代表人:江波,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捷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捷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捷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捷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8元,减半收取计7149元,由原告东营市捷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浠萌
书记员袁盼盼